1.發文機關標識的組成是:( )。
A.發文機關全稱
B.發文機關全稱加發送對象
C發文機關全稱或規范化簡稱
D.發文機關全稱或規范化簡稱后加“文件”組成
1.【答案】D。中公解析:《2012年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》規定,發文機關標志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“文件”二字組成,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。聯合行文時,發文機關標志可以并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,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。故本題答案為D。
2.李某生前立遺囑將一件古玩贈給馬某,李某死后馬某表示接受遺贈,在遺產分割前馬某死亡,則:( )。
A.該古玩由李某子女繼承
B.該古玩由馬某子女繼承
C.將該古玩出售,價款由李某子女、馬某子女共同繼承
D.如李某子女同意方可由馬某子女繼承
2.【答案】B。中公解析:根據繼承法司法解釋第53條規定,繼承開始后,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,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,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。古玩應由馬某子女繼承,故選B。
3.婚后,李某婚前用個人資產20萬的投資獲利6萬,另外在婚后,李某又用其父贈送的30萬投資獲利2萬,那共同財產是:( )。
A.8萬 B.58萬 C.32萬 D.38萬
3.【答案】C。中公解析:我國《婚姻法》第17條規定,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,歸夫妻共同所有:(一)工資、獎金;(二)生產、經營的收益;(三)知識產權的收益;(四)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,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;(五)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。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,有平等的處理權。第18條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為夫妻一方的財產:(一)一方的婚前財產;(二)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、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;(三)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;(四)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;(五)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。李某婚前的20萬以及獲利的6萬屬于李某的個人財產,婚后其父贈與的30萬并未指定是屬于李某個人所有,所以30萬及獲利的2萬屬于共同財產。本題選C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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